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圍擋的管理,優化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圍擋的設置、維護以及相關環境建設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包括各類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市政管線、交通、水利、園林綠化、鐵路、人防等工程項目以及城市雕塑等構築物的建設。
三條
本市建設工程施工圍擋的環境建設管理應當遵循統一領導、屬地負責、部門監管、企業自律、公眾監督的原則。
四條
市環境建設辦和各區縣環境建設辦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圍擋環境建設管理的綜合協調。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會同市政府各相關部門,研究制定本市施工圍擋容貌景觀設計規範,報市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督促各施工單位按照相關標準及施工圍擋容貌景觀設計規範要求設置施工圍擋,加大檢查力度,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圍擋,及通知施工單位進行整改。各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負責按照授權範圍,依法對建設工程施工圍擋設置不規範、在施工圍擋上噴塗小廣告、違規設置戶外廣告和標語宣傳品的行為進行查處。 規劃、交通、園林綠化、水務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工程施工圍擋環境建設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